连州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公复决字[2017]001号
申请人: 邓青田
住所:广东省连州市西江镇斜塝村民委员会灶君岩村5号
联系电话:15019304491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 连州市连州镇连江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邝国健 职务: 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 吴群福 联系电话: 0763-6385311
李梓源 联系电话: 0763-6385311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441882190492768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 2017 年 1月 17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其于2017年1月13日在连州市爱民路连州市政府路段违反规定停放车牌号为粤RTD619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辩称对其停放车辆位置即非机动车道亦非人行道,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对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不服。
被申请人称:1、经调取相关的违法图片等证据确认,申请人邓青田于2017年1月13日11时29分在连州市爱民路连州市政府宿舍区门口路段违反规定停放车牌号为粤RTD619小型普通客车,连州市爱民路为全线禁停路段。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连州市爱民路为全线禁停路段,路段中多处竖立禁停标志牌。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执法取证过程中,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公安部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邓青田于2017年1月13日11时29分在连州市爱民路连州市政府宿舍区门口路段违反规定停放车牌号为粤RTD619小型普通客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粤RTD619车辆交通违法图片二张; 2、设立在连州市爱民路禁止停车标志牌图片。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摘录。
本机关认为: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441882190492768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适当、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州市公安局
2017年3月13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